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4执26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市。 被执行人:***,男,196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执行人: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17号**国际大厦3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5572883550。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1)粤0604民初42790号《民事判决书》。根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2022年9月27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07153.81元及利息(自2021年12月21日起以107153.81元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执行人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在工程款53140.93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前述债务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12944.56元,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费1594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完毕其应连带清偿债务部分53140.93元,并缴纳执行费697元。 本院通过全国查控系统、佛山市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和查封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完毕其应连带清偿的债务部分,剩余部分54012.88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应继续承担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粤0604执264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涂业初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