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最高法知民辖终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诚毅科技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路368号26楼自编A房。
法定代表人:白云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毅玲,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波,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17号广晟国际大厦37楼。
法定代表人:叶志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淼,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锦明,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东麦视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高普路1023号5225室。
法定代表人:张玉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淼,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锦明,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曾恩超,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光炜,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陈静,女,汉族,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光炜,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罗水贵,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光炜,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彭慧浩,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原审被告:苏永锐,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原审被告:徐勇刚,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光炜,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钟碧锋,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光炜,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钟杰,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光炜,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诚毅科技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毅公司),原审被告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省广播电视公司)、广东麦视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麦视公司)、曾恩超、陈静、罗水贵、彭慧浩、苏永锐、徐勇刚、钟碧锋、钟杰侵害技术秘密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2年11月17日作出的(2022)粤73知民初13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合肥中院)审理。事实和理由: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住所地即安徽省宿州市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其第一条规定:“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安徽省人民政府所在地是安徽省合肥市,故诚毅公司应向合肥中院对***提起诉讼。
诚毅公司未作答辩。
广东省广播电视公司、广东麦视公司、曾恩超、陈静、罗水贵、彭慧浩、苏永锐、徐勇刚、钟碧锋、钟杰未作陈述。
诚毅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受理。诚毅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广东省广播电视公司、广东麦视公司、曾恩超、陈静、罗水贵、彭慧浩、苏永锐、徐勇刚、钟碧锋、钟杰、***立即停止侵犯诚毅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2.判令广东省广播电视公司继续履行与诚毅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书》;3.判令曾恩超、陈静、罗水贵、彭慧浩、苏永锐、徐勇刚、钟碧锋、钟杰和***继续履行与诚毅公司签订的《信息安全保密协议》;4.判令广东省广播电视公司、广东麦视公司、曾恩超、陈静、罗水贵、彭慧浩、苏永锐、徐勇刚、钟碧锋、钟杰、***连带赔偿诚毅公司合理维权开支共计20万元;5.判令广东省广播电视公司、广东麦视公司、曾恩超、陈静、罗水贵、彭慧浩、苏永锐、徐勇刚、钟碧锋、钟杰、***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诚毅公司与广东省广播电视公司、案外人从兴技术有限公司(原名广州从兴电子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4日签订了《保密协议书》,就双方与BOSS系统相关的技术、商务谈判及签订、履行BOSS系统开发合同及其他合作过程中涉及的保密事宜达成保密协议。2013年1月16日,诚毅公司与广东省广播电视公司、从兴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全省集中BOSS技术开发及服务合同》。诚毅公司与广东省广播电视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后,根据合同的约定开展BOSS技术开发及技术服务的相关工作,并为该项目配备了专职人员,专门负责服务合同项下的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曾恩超、陈静、罗水贵、彭慧浩、苏永锐、徐勇刚、钟碧锋、钟杰和***等九人,均是与诚毅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在职员工,经诚毅公司指派作为《全省集中BOSS技术开发及服务合同》项目的专职人员,且均系该项目的核心团队成员。为了保证项目的顺利开展,保护项目开展过程中的商业秘密,诚毅公司为曾恩超、陈静、罗水贵、彭慧浩、苏永锐、徐勇刚、钟碧锋、钟杰和***各配备了专属的工作电脑,曾恩超等九人也均在《设备领用申请单》上签名确认。另外,曾恩超等九人均与诚毅公司签订了《信息安全保密协议》。2022年7月16日下午,诚毅公司接连收到了曾恩超、陈静、罗水贵、彭慧浩、苏永锐、徐勇刚、钟碧锋、钟杰和***通过邮件发送的辞职信,其辞职信内容及格式完全相同,明显是提前策划布局及具有一定组织性的集体辞职行为。鉴于曾恩超等九人辞职时仍持有诚毅公司的工作电脑,该工作电脑除了BOSS项目的技术资料外,还承载并保存着诚毅公司商业秘密,其无故辞职导致诚毅公司商业秘密面临被披露或被他人获取、使用的风险。故诚毅公司于7月18日向曾恩超等九人发送了《限期返岗通知书》并要求其于7月19日前返回公司接受工作安排。但截止至起诉之日,所有人均未返回诚毅公司处,亦未向诚毅公司交回承载并保存着诚毅公司商业秘密的工作电脑,诚毅公司商业秘密仍面临被披露或被他人获取、使用的风险。后经诚毅公司多方了解,广东省广播电视公司作为诚毅公司服务合同的合作方,在诚毅公司的项目专职人员为其提供服务时,通过诱导、引诱等多种方式要求诚毅公司的项目专职人员向诚毅公司提出辞职并向其披露诚毅公司的商业秘密。同时,广东省广播电视公司于2022年7月16日留置了诚毅公司的多名员工并留置了诚毅公司的工作电脑,企图通过该方式获取并使用诚毅公司储存于员工工作电脑的商业秘密。7月18日,诚毅公司的部分员工因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涉嫌违法,主动回公司交代了7月16日在广东省广播电视公司所发生的事情经过,并向诚毅公司提供了广东省广播电视公司于7月16日要求其签订的《录用通知书》,该《录用通知书》显示聘用方为广东麦视公司。7月18日,广东麦视公司发出《致新员工的一封信》。在该信中,广东麦视公司明确表示其组建专业团队承担BOSS系统运营职责,并已顺利实现BOSS系统切换。7月21日,诚毅公司的原员工李易峰发布了朋友圈,该朋友圈照片中显示曾恩超、陈静、罗水贵、彭慧浩、苏永锐、徐勇刚、钟碧锋已在广东麦视公司处工作,但仍未交回承载并保存着诚毅公司商业秘密的工作电脑。综上,广东省广播电视公司违反了与诚毅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书》及《全省集中BOSS技术开发及服务合同》第十三条的规定,并且以不正当手段控制诚毅公司的工作电脑并获取诚毅公司除了BOSS项目外的商业秘密,同时引诱、帮助诚毅公司具有保密义务的员工违反保密义务;广东麦视公司明知广东省广播电视公司及曾恩超等九人实施了侵犯诚毅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仍然获取、使用该商业秘密;曾恩超等九人违反了与诚毅公司签订的《信息安全保密协议》,向他人披露诚毅公司的商业秘密。广东省广播电视公司、广东麦视公司及曾恩超等九人通过共同的意思联络实施了侵犯诚毅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导致诚毅公司的商业秘密丧失了其应有的商业价值,给诚毅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在答辩期内,对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管辖法院为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因此,本案应移送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侵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本案***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负担。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技术秘密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根据***上诉主张及本案案情,二审争议焦点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本案为侵害技术秘密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广东省广播电视公司、广东麦视公司、曾恩超、罗水贵、彭慧浩、苏永锐、徐勇刚、钟碧锋、钟杰作为本案原审被告,其住所地均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属于原审法院司法辖区,故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主张本案应当移送至合肥中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以及其原审中主张的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异议理由均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适用法律和裁判结果均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袁晓贞审判员杜丽霞审判员崔晓林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法官助理李红辉书记员王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