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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广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宁波建工建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12民初34579号 原告:郭某,男,198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某甲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xxxxxxxxxxxx)。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董事。 被告:宁波某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xxxxxxxxxxxx)。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郭某与被告宁波某甲有限公司、宁波某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某于202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撤回对被告宁波某甲有限公司、宁波某乙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774元,减半收取4387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