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清远英德供电局;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粤1881民初2281号 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供电局,住所:英德市英城街道。 负责人:禤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某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英德某某酒店英德分公司,住所:广东顺德清远(英德)经济合作区核心区、。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 被告:英德某某酒店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545B6W76,住所:英德市英红镇广东顺德清远(英德)经济合作区核心区05、06号地块A区奥园(英德)文化旅游城一期项目35#公寓楼首层1号。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 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供电局(以下简称英德**局)诉被告英德某某酒店英德分公司(以下简称英德某酒店)、英德某某酒店公司(以下简称英德*酒店)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英德**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巫某某、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英德某酒店、英德*酒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英德**局诉请:一、判令被告英德某酒店向原告支付电费245624.83元,违约金91200.83元(违约金暂计至2025年2月18日为34267.3元),合计336825.66元;二、判令被告英德*酒店在被告英德某酒店需承担诉讼请求一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三、判令被告英德某酒店、英德*酒店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英德**局主张的事实与理由:一、双方之间成立供用电合同关系。(一)2021年1月26日原告与被告英德某酒店签订供用电合同,2021年1月26日开始送电(用电编号:0318000176518473),由原告为被告英德某酒店提供供电服务,被告英德某酒店支付用电费用。双方在合同已明确约定用电地域范围、供电方式和供用电质量、用电计量、电价及电费结算、违约责任等条款。(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按时履行供电义务,但被告英德某酒店违约拖欠多期电费,经原告再三催告仍拒不支付。 原告已履行合同约定的供电义务,被告英德某酒店违约拒付电费,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一)根据《供用电合同(高压)》第8.7条:“用电方逾期交纳电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当年欠费的,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跨年度欠费的,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的约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及《供电营业规则》第84条规定:“用户应按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和交费方式交清电费,不得拖延或拒交电费”以及第100条第二款“用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每日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2.其他用户:(1)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故被告英德某酒店逾期缴纳电费,应当依法依约补缴并承担违约责任。(二)截止2024年10月16日,被告英德某酒店拖欠原告2024年7月至9月共3个月电费490679.28元及违约金34267.37元,合计524946.65元。后被告英德某酒店已缴纳部分电费及违约,剩余未缴电费为245624.83元,违约金91200.83元(违约金暂计至2025年2月18日为34267.3元,计至被告英德某酒店足额付清电费之日止),合计336825.66元。 就上述诉讼请求,原告与被告英德某酒店协商无果。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法人分支机构及其责任承担】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的规定,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英德某酒店、英德*酒店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26日,原告与被告英德某酒店签订合同编号为0318000176518473的《供用电合同(高压)》,约定用电地域范围为“只限于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英红镇奥园大道1号8#地块英德某某酒店公司希尔顿逸林酒店分公司用电”;供电方依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和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分类电价,向用电方定期计收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基本电费按月计收;用电方逾期交纳电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当年欠费的,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跨年度欠费的,每日按欠付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2024年10月16日,因被告英德某酒店拖欠2024年7月至9月电费合计490679.28元,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2024年7月的电费为190567.14元、2024年8月的电费为45747.40元、2024年9月的电费为254364.74元。起诉后,被告英德某酒店支付部分拖欠电费及违约金,原告于2025年2月18日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英德某酒店支付2024年7月、9月、11月的违约金,2024年12月、2025年1月拖欠电费及违约金。其中,2024年7月应收电费403456.41元,超期129日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二计得104091.75元,被告英德某酒店已付电费403456.41元及违约金53580.29元,剩余违约金50511.46元未付;2024年9月应收电费254364.74元,超期67天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二计得34084.88元,被告英德某酒店已付电费254364.74元及违约金15734.08元,剩余违约金18350.8元未付,另2024年9月追补违约金17296.8元;2024年11月应收电费94622.26元,超期4日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二计得756.98元,被告英德某酒店已付电费94622.26元,剩余违约金756.98元未付;2024年12月应收电费102018.76元,超期30天免算8天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二计得4488.83元,该款被告英德奥园朱古力酒店未付;2025年1月应收电费143606.07元,该款被告英德奥园朱古力酒店未付。 另查明,被告英德某酒店应在每月20日前支付电费。 再查明,被告英德某酒店曾用名英德某某酒店公司希尔顿逸林酒店分公司,系被告英德*酒店的分公司。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供用电合同(高压)》、《客户抄表结算复核单》等证据及到庭当事人的法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供用电合同纠纷。 原告与被告英德某酒店签订的《供用电合同(高压)》系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按合同约定,被告英德某酒店应按时向原告支付电费,逾期交纳电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当年欠费的,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跨年度欠费的,每日按欠付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现原告主张被告英德某酒店逾期未付电费,要求其偿还拖欠未付电费及按日千分之二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因被告英德某酒店未提供相反证据及充足理由予以反驳,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对被告英德某酒店欠付原告电费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英德某酒店逾期未付的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英德某酒店支付拖欠电费及违约金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具体本院评析如下: 1.拖欠电费。原告主张被告英德某酒店拖欠其2024年12月及2025年1月的电费合计245624.83元,被告英德某酒店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2.违约金。原告主张的违约金91200.83元,其中2024年7月50511.46元,2024年9月18350.8元,2024年9月追补17296.8元,2024年11月756.98元,2024年12月4488.83元。该违约金均系按合同约定的日千分之二计得,该约定利率明显过高,本院依法调整为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1)2024年7月违约金50511.46元。该款的具体构成为2024年7月应收电费403456.41元×超期129日×日千分之二-已付违约金53580.29元。被告英德市朱古力酒店已付利息已超过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得的违约金,对原告诉请的该部分违约金本院不予确认; (2)2024年9月违约金18350.8元。该款的具体构成为2024年9月应收电费254364.74元×超期67日×日千分之二-已付违约金15734.08元。被告英德市朱古力酒店已付利息已超过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得的违约金,对原告诉请的该部分违约金本院不予确认; (3)2024年9月追补违约金17296.8元。原告未能举证证实该款的具体情况,本院不予确认; (4)2024年11月违约金756.98元。该款的具体构成为2024年11月应收电费94622.26元×超期4日×日千分之二。调整为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即94622.26元×4日×3.1%×4÷360日=130.37元。 (5)2024年12月违约金。以102018.76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21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计至付清之日止; (6)2025年1月违约金。以143606.07元为基数,自2025年2月21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计至付清之日止。 综上,被告英德某酒店应向原告支付拖欠电费245624.83元、违约金130.37元及自2025年1月2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违约金(以102018.76元为基数计算,2025年2月21日起基数增加143606.07元)。 另,被告英德某酒店系被告英德*酒店的分公司,案涉债务依法由被告英德某酒店先行在自有财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英德*酒店承担清偿责任。 被告英德某酒店、英德*酒店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英德某某酒店英德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供电局支付拖欠电费245624.83元、违约金130.37元及自2025年1月2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违约金(以102018.76元为基数计算,2025年2月20日起基数增加143606.07元); 二、由被告英德某某酒店公司对前述债务在被告英德某某酒店英德分公司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供电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176.19元,由被告英德某某酒店英德分公司、英德某某酒店公司共同负担2320元,剩余部分由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供电局自行负担。该款原告已预缴,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向其退还2320元。被告英德某某酒店英德分公司、英德某某酒店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320元,逾期缴纳的,由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前述债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加倍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部分裁判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温馨提示:若对判决书无异议,原、被告可在判决书生效后自行联系赔偿事宜,也可将赔偿款汇入以下法院账号: 户名:英德市人民法院 账号:713357747******** 开户行:中国银行清远英德光明路支行 请在汇款单的备注栏注明案件案号,否则,无法入账。 如判决书生效后债务人未按时履行义务导致进入执行阶段,会增加产生执行申请费等相关费用,涉及金钱债务的同时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