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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江门某供电局;江门市某包装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6)粤0705民初651号 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江门某供电局,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7X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是该供电局员工。 被告:江门市某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3X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江门某供电局(以下简称“某供电局)”与被告江门市某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供电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公司的法定代表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供电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1352.83元及违约金3405.8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某公司简要答辩称:对原告主张的欠款金额无异议,若原告主张违约金按欠款金额的30%计算是国家法律规定,也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事实 2022年6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供用电合同(高压)》,合同编号为03071302XXX,供电地址: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每月一次抄表,按表例日为每月末最后一次24点,用电方应在供电方发出缴费通知单后,当月15日前通过供电方或供电方指定银行的营业窗口以现金(支票)一次性缴清当期电费;用电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交付电费,当年欠款部分的每日按欠交额的千分之二,跨年欠费部分的每日拖欠交额的千分之三计算。被告自2025年8月起,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缴纳电费,共拖欠电费11352.83元。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属供用电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供用电合同(高压)》意思表示真实,且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的买卖合同。原告主张被告拖欠电费金额为11352.83元,被告某公司表示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四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的规定,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电费11352.83元及违约金,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签订的供电合同有违约金的计算,跨年结算,按每日千分之三计算,计得违约金超出欠款的30%,原告主张违约金为3405.85元(11352.83元×30%),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和第六百五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一百第第 第一百四十四条【缺席审判】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门市某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江门某供电局支付电费11352.83元及违约金3405.85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5元(已由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江门某供电局预交),由被告江门市某包装有限公司负担。由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6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江门市某包装有限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65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拒不缴纳的,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