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粤1403民初1339号
原告:广东某有限责任公司梅州梅县供电局,住所地:梅州市梅县区。
负责人: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谢某,男,汉族,1997年11月25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瑞金市,现住址不详。
原告广东某有限责任公司梅州梅县供电局与被告谢某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某有限责任公司梅州梅县供电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某、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某有限责任公司梅州梅县供电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电费231.12元及违约金(每期违约金分别自被告逾期支付该期电费之日起算,欠费按照欠费总额每日1‰计算,计至付清电费之日止。违约金暂计至2024年10月31日为9.75元),以上共合计:240.87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2023年1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低压非居民客户供电合同》客户编号:0314001801064672。用电地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每月9-18日前结清当期电费,否则供电方有权采取停电方式追缴电费,逾期缴纳电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计算,欠费的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截至2024年10月31日,被告已经累计欠费2024年7月份、8月份和9月份三期电费,欠费本金231.12元,违约金9.75元,合计:240.87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送达电费催收单,并通过短信、电话通知通知被告缴纳电费,被告均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清缴拖欠原告的电费。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四条规定,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谢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是经营范围为从事电力购销业务等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法人独资)。2023年1月13日原告(供电方)与被告(用电方)签订了《低压非居民客户供电合同》,合同约定1.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所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电方供电;2.用电方应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交纳电费;3.电费逾期的违约责任为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的有关规定计收电费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为被告使用的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提供供电服务,被告未能按约缴纳2024年7月到2024年9月所欠电费231.12元。经原告催收未果,现原告诉至本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经过质证的居民客户供用电协议、用户身份信息、营销系统催收截图、现场照片打印件、营销系统电费欠费截图、电费欠费统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低压非居民客户供电合同》系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供电服务,被告未按时支付电费,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2024年7月到2024年9月所欠电费231.12元,符合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缴费违约金。被告欠付电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合同约定逾期交纳电费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的有关规定计收电费违约金,根据《供电营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4号)第一百条“用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应当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每日电费违约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一)居民用户每日按照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的规定,原告现请求被告支付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四十八条、第六百五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谢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广东某有限责任公司梅州梅县供电局支付所欠电费231.12元及逾期缴费违约金(以尚欠电费为基数,计至2024年10月31日为9.75元,2024年11月1日起仍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谢某负担,原告广东某有限责任公司梅州梅县供电局已预交5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50元。被告谢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强制执行风险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生效法律文书必须主动及时履行。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一、信用惩戒
1、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的信息将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融资信贷将会受到限制。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个人征信。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3、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被法院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二、损失扩大
1、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2、承担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辅助费等费用。
三、强制措施
1、限制高消费。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购买不动产、车辆、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2、财产将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拍卖等措施。
3、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的,可能会被罚款、拘留、限制出境。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