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广某某、中铁某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1621民初2401号 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紫金县紫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xxxxxxxxxxxx。 负责人:郑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4日立案。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6月20日以被告某有限公司已付清案涉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45.41元,由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