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广某某、韶关某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229民初1519号 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韶关某供电局。住所地:广东省翁源县。 负责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韶关市曲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韶关某供电局与被告韶关市曲江某有限公司供电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5月9日立案,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韶关某供电局于202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韶关某供电局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准许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韶关某供电局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韶关某供电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34元(原告未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