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山西太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森兴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晋0303执158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太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森兴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0)晋0303民初52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返还租赁申请人车牌号为晋C52249、晋C51242、晋C52247三辆混凝土12方罐车并按照日租金1320元支付租金至实际返还车辆时止及承担违约金6534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依法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督促执行未果。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无有价证券,无车辆登记。本院执行人员于2021年4月2日前往山西森兴建材有限公司(原山西华鑫旺建材有限公司)办公场所调查了解,森兴公司系一空壳公司,租赁五矿华旺公司搅拌站几间简陋平房作为办公场所,2017年便已搬走不知去向,租赁申请人的三辆混凝土车辗转他人几手亦不知去向。本院遂于2021年6月1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鉴于被执行人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晋0303执15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赵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