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事托环保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可事托环保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602执35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可事托环保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杨企星。
委托代理人:郝胜,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蒋超。
申请执行人可事托环保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602民初39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付货款397.3万元、违约金31.65万元,及相应利息。此外,被执行人尚需支付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64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19年11月28日,以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及廉政监督卡。
2、2019年11月15日、2020年5月8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根据关联案件中提供的线索,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委托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东莞市莞城区东纵大道东湖花园8座32楼D、32楼E的房产予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执行过程中,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6破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了对被执行人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因被执行人进入破产清算,被执行人的财产在本案执行程序中暂不能予以处置。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应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及时申报债权。
4、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
5、2020年5月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可事托环保设备(上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郝胜律师,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向其进行了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未提出异议,亦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执行到位执行款0元,执行费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对被执行人太平洋水处理处理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可依法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太平洋水处理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中止破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王洪涛
审 判 员 王风华
审 判 员 钱 平
法官助理 陈明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周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