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某某与被申请人某某、某某、莱州市文景凤凰城某某保温维修部、某某、潍坊山前节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83民初5758-1号
申请人:***,男,1960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申请人:***,男,1978年9月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
被申请人:***,男,196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被申请人:莱州市文景凤凰城***保温维修部,住所地:莱州市。
经营者:***,女,197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
被申请人:***,女,197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
被申请人:潍坊山前节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莱州市文景凤凰城***保温维修部、***、潍坊山前节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莱州市文景凤凰城***保温维修部、***、潍坊山前节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支付宝、财付通、网银在线账号存款4768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4768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莱州市文景凤凰城***保温维修部、***、潍坊山前节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支付宝、财付通、网银在线账号存款4768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2904元,由申请人***暂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