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山前节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山前节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83民初5758-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山前节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0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河南省新蔡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山前节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作出(2020)鲁0683民初5758-1号民事裁定,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山前节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支付宝、财付通、网银在线账号存款4768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本案判决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山前节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0)鲁0683民初5758-1号民事裁定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山前节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支付宝、财付通、网银在线账号存款476800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