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702民初4692号
原告:山东瑞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清池街道健康东街6787号文化创意产业园72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潍坊山前节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经济开发区(富昌街西首)。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瑞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山前节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原告山东瑞和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瑞和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