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南阳南油科贸有限公司
>
司法风险
>
裁判文书详情页
南阳南油科贸有限公司
中标信息
诚信信息
荣誉信息
企业人员
项目经理
资质信息
工商信息
司法风险
南阳南油科贸有限公司与南阳建工集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豫1302民初185号
原告南阳南油科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油田恒山路。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建工集团。
住所地,南阳市汉画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原告南阳南油科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阳建工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当事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手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南阳建工集团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阳南油科贸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从建设方河南石油勘探局处承包了河南油田钻井科技资料及技术服务综合用房改造工程,而被告将该工程中的幕墙装修部分分包给原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一份。原告所分包的幕墙工程早已完工,而被告仍欠原告工程款949299元(包含工程质量保修款70000元)未支付。2016年12月,原、被告协商达成口头协议,由被告向建设方河南石油勘探局房地产管理处出局书面的转移支付函,即由建设方河南石油勘探局房地产管理处将幕墙分包工程款直接支付给原告。但双方口头协议达成后,被告迟迟不出具书面的转移支付通知,且提出被告项目经理***与原告之间工程款结算数额949299元不正确。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949299元,并支付自2015年1月18日至2017年3月14日期间的违约金126002.15元,共计1075301.15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南阳建工集团辩称:原告所称的工程款949299元过高,因原告的副经理***与被告进行工程结算后,原、被告之间的工程款为815000元,后案外人***把该工程款改为949299元,但***的改款行为未经被告的允许,被告不予认可。另外,原告得配合被告提供材料采购发票,质量保修金必须预留,由业主统一造价扣留,原告要求违约金无合同及法律依据。
原告南阳南油科贸有限公司为支持诉求,向本院递交证据如下:
1、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油田分局出局的南阳南油科贸有限公司变更信息表一份,该变更信息表的主要内容显示,2014年8月20日,南阳南油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登记注册名称变更为南阳南油科贸有限公司,原告以此证明其作为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适格。
2、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一份,该分包合同中的第三部分专用条款有关违约、索赔及争议部分,第14条第1款第(2)项约定,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3款约定的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24.3;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第24.3条规定:“承包人收到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分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以此证明被告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存在违约行为,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
3、2017年1月5日,被告出具转移付款支付通知书一份,该支付通知书的内容显示:“河南石油勘探局房地产管理处:由贵处作为建设方发包给我公司南阳建工集团承建的钻井科技资料及技术服务综合楼工程已经完成结算工作,发票已经开具。现因该工程的幕墙部分由我公司分包给南阳南油科贸有限公司施工,我公司尚欠南阳南油科贸有限公司工程款949299元。请贵处收到本函后,将应付我公司的工程款中949299元扣除保修款70000元转移支付给南阳南油科贸有限公司,保修期期满后保修款70000元直接转移支付给南阳南油科贸有限公司。同意***,通知人南阳建工集团。”原告以此证明被告尚欠原告的工程款为949299元。
4、原告分包施工的钻井科技资料及技术服务综合楼幕墙工程竣工后,并于2014年12月17日出具该工程质量控制资料一份,原告以此证明其所施工的河南油田钻井科技资料及技术服务综合楼幕墙工程竣工后,现已超过2年,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该幕墙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已过。
被告南阳建工集团质证认为:1、对原告公司名称的工商注册变更信息有异议,需要提供南阳南油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南阳南油科贸有限公司的详细工商变更资料。2、对原、被告之间的签订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方向有异议,因为该分包合同的第十部分中补充条款第20条第3款显示:“承包人收取分包人工程结算价的16%(含管理费、税费、地方关系协调费、工程5%让利费等一切费用),并须向分包人提供完税凭证,分包方价款由建设单位审定后,扣除承包方收取的费用,直接支付给分包方。”这说明工程款由建设方审定后结算,并非由被告在工程竣工后28日进行结算,则被告并不违约。同时,这也说明,补充条款的效力要高于一般条款的效力,两者相冲突,应以补充条款来执行。3、对转移付款支付通知书的真实性有异议,该通知书的印章有异议,案外人***并未保管印章,存在虚假嫌疑;同时,该通知书也说明等保修期过后再支付保修款。
4、原告出具的该幕墙工程质量控制资料一份,该质量控制资料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控制资料并不能证实原告所施工工程已经过验收合格,质量保修期仍未过,质量保证金应延缓支付。
被告南阳建工集团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递交证据如下:
1、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一份,该合同的第九条显示:“双方关于分包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以总包合同为准。”而总包合同中显示分包方对分包的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该合同的第11条显示:“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为竣工后七日内。”被告以此证明原告对本案中幕墙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以及原告在竣工后未向被告提供工程质量报告。
2、被告南阳建工集团承建的钻井科技资料及技术服务综合楼工程质量保修合同一份,被告以此证明总包合同中有关工程质量保修合同规定建筑物层面、外墙防水部分质保期为5年,其余部分为2年。
原告南阳南油科贸有限公司质证认为:原告所施工的工程竣工日期为2014年12月17日,而被告仅支付总工程款的85%,下余未支付。另外,原告已将工程量决算报告提供给被告,而被告怠于结算,工程质量保修期已过,而质量保证金仍扣留未给。
根据原、被告举证、质证,本院对原、被告出具的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被告出示的证据,1、原告的工商注册变更信息表、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原告所分包的工程质量控制资料一份,经本院审查均属实,予以认定。2、对被告出具的转移付款支付通知书,该通知书系被告出具且加盖单位印章,同时,被告委托代理人***在该通知书上签字确认,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从发包方河南石油勘探局处承包了河南油田钻井科技资料及技术服务综合用房改造工程一处,后被告将该工程中的幕墙部分分包给原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一份,在该分包合同中,双方约定,承包人以按执行通用条款24.3条的方式来承担工程款付款的违约责任,并且案外人***作为被告委托代理人在该分包合同上签字确认。2014年12月17日,原告分包的工程竣工,并向被告提交该分包工程质量控制资料一份,即该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而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另查明,1、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第24.3条规定:“承包人收到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分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2017年1月5日,经原、被告核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949299元,其中包含工程质量保修款70000元。经双方协商一致,由被告向发包方河南石油勘探局出具转移付款支付通知书一份,让发包方在收到该支付通知书后,将应付被告的工程款949299元中扣除工程质量保修款70000元,下余879299元转移支付给原告,并由被告委托代理人***在该支付通知书上签字确认。3、根据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中12.2条关于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时间和方式约定为:剩余工程款待竣工后一个月内扣除工程保修款和管理费后一次结算清楚。4、2015年、2016年度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约为6%。
本院认为:被告将其承包的河南油田钻井科技资料及技术服务综合用房改造工程中的幕墙部分分包给原告,双方之间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予以确认。那么,原、被告之间便形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法律关系,原告为该幕墙工程的分包方,被告为总承包方。后原告将该幕墙工程施工完毕并竣工,竣工后,原告向被告提交该分包工程质量控制资料一份,即该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根据双方分包合同约定,被告应在收到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除正当理由外向原告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结合庭审调查,被告未举证证实存在不支付工程款的正当理由,那么,被告应在工程竣工后的28天内向原告支付该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就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数额问题,经原、被告核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949299元,其中包含工程质量保修款70000元,其余工程结算款为879299元。就该工程款949299元,由被告向发包方河南石油勘探局出具的转移付款支付通知书予以证实,并且该通知书系被告出具且加盖单位印章,同时,还有被告委托代理人***在该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因此,本院对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949299元予以认定,而被告提出该工程款数额错误的辩称无相关证据印证,本院不予支持。
就该工程质量保修期及质量保证金问题,现该工程竣工后,自原告向被告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即2014年12月17日起28日内,被告无正当理由不验收,且也未提出工程质量问题,则从2015年1月14日开始视为该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同时,原告所分包施工的河南油田钻井科技资料及技术服务综合用房改造工程中的幕墙部分系外墙装修工程,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因此,原告所施工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两年,结合上述,即从2015年1月14日该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往后计算2年,至2017年1月14日该工程保修期到期。
关于违约责任问题,根据双方分包合同约定,被告自收到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款,从第29天起按分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现该工程竣工后,自原告向被告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起28日内,被告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款,则被告应向原告承担支付利息的违约责任。结合上述该工程的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金问题,从该工程竣工,即从2014年12月17日后第29天,即自2015年1月14日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时,该工程质量保修期未过2年,应扣除70000元质量保修金,以剩余工程款87929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而结合庭审调查,2015年、2016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约为6%,则879299元的违约利息可自2015年1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至款项付清时止。而原告要求自2015年1月18日起算,在2015年1月14日之后,符合要求,本院予以支持。而对于扣除的70000元质量保证金,自2015年1月14日起算,至2017年1月14日,现2年质量保证期已过。因此,自2017年1月15日起,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该70000元质量保证金,而被告却未支付,则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自2017年1月15日起,以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时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七十二条、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南阳建工集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阳南油科贸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49299元及利息,其中879299元的利息自2015年1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付清为止;而70000元的利息,自2017年1月15日起,以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付清为止。
如果被告南阳建工集团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7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首页
查企业
查中标
查资质
未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