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执20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西科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西安西科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116民初647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支付7680元及利息,财产执行费5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足额财产,现已将其账户冻结;在房屋登记部门无房产登记信息;在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目前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限制。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