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民初6305号
原告西安西科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高航,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双,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西科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提出撤诉申请,并提交撤诉申请书。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西安西科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西科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安西科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赵盼盼
二〇二一 年 九 月 二 日
书 记 员 李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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