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13民初14285号
原告:西安西科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六路72号普声大厦411室。
法定代表人:高航,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陕鼓节能服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8号办公楼五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西安西科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陕鼓节能服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西科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57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7528.5元。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打印:相丽华校对:**2018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