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城改事务中心、陕西秦发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16执异566号
异议人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城改事务中心(以下简称沣东城改中心),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沣东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实习),北京市天元(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发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发祥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中贸广场15幢1单元27层127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长安区细柳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安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建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征和四路2168号自贸产业园4号楼2层441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发祥公司与被执行人七建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沣东城改中心对本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沣东城改中心称:法院在执行秦发祥公司与七建公司合同一案,作出(2024)陕0116执8450执行裁定书及执行通知书,侵害了异议人合法权益,一、异议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权尚未到期,法院作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被执行人没有与异议人完成结算,异议人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且执行裁定书明确被执行人在异议人处有尚未到期的债权,因此异议人没有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贵院要求异议人向申请执行人直接支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属于异议人的协助执行范围。二、送达程序不合法,贵院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未直接送达,不符合法律规定。三、异议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权涉及被拆迁人居住权益,若要求异议人向被执行人支付安置房项目工程款,会引发民生问题,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协助执行通知书。现请求撤销(2024)陕0116执8450号执行裁定书与(2024)陕0116执845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申请执行人秦发祥公司称:异议人欠付七建公司工程进度款,经沣东新城管委会协调,已通知有异议资金近期到账,法院出具的执行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并无不当。应当驳回异议人的执行异议。
被执行人七建公司称:一、七建公司在参股的项目富平庄里工业园区小微创业创新基地项目有可供执行的到期债权,无需异议人协助执行。二、七建公司与异议人债权数额不明且未到期,不符合协助执行的法律规定。三、被协助的启航鑫苑安置房项目,资金来源为专项借款资金,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人民法院不得执行被执行人的封闭贷款专户中的款项。四、法院的执行行为,导致项目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受到影响,施工无法正常展开,影响了回迁居民的居住保障,造成了很多社会不稳定因素。同意异议人请求。
本院查明:申请人秦发祥公司与被执行人七建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4)陕0116民初124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西安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陕西秦发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30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70236.26元及2024年3月2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损失(以30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陕西秦发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逾期后,秦发祥公司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查明,七建公司在异议人处有工程款未支付,遂作出(2024)陕0116执845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西安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城改事务中心的债权3200000元。并作出(2024)陕0116执845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陕西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城改事务中心协助以下事项: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西安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城改事务中心的债权3200000元。异议人以债权未结算,数额不确定为由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七建公司与异议人沣东城该中心之间存在工程承包与发包关系,我院依据执行案件款数额冻结、扣划异议人欠付被执行人的债权,因异议人提出其与被执行人之间并未最终结算,被执行人予以认可,申请人没有足够证据证实双方已经结算并存在到期债权,故此我院作出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扣划该债权,应不予执行。但双方之间结算时会存在债权,故此我院冻结债权,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在结算后可据结算数额以不超过本案债权为限予以协助冻结。故此我院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扣划债权,不再执行,该法律文书应予变更。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变更我院(2024)陕0116执845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冻结被执行人西安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城改事务中心的债权3200000元。
二、变更我院(2024)陕0116执845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内容为:冻结被执行人西安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城改事务中心的债权32000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