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周盟商贸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182民初331号
原告:**,男,196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武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怀垠,男,武穴市武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周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丁家巷人武楼三单元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688487127F。
法定代表人:周敬东,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金冈,男,湖北法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第三人:冯海金,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武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湖北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第三人:湖北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栖贤路体育花园D栋E栋中间的附属楼(夏菊娥私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060668969A。
法定代表人:张锦新,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启勇,男,武穴市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兵,男,湖北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周盟商贸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冯海金、湖北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湖北周盟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210万元,并自2016年6月1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湖北周盟商贸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10日,**与冯海金约定合伙承建湖北周盟商贸有限公司开办的武穴市福人缘老年公寓,签订了《合伙建筑协议书》。2016年6月11日,双方又签订了《合作建筑补充协议》,并于同日结算,冯海金向**出具欠到工资管理费30万元的欠据一份,另将**的出资转化为借款出具280万元借据一份。后冯海金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通过诉讼被确认到期需冯海金支付的欠款金额为90万元。现依据资料和财务数据显示,湖北周盟商贸有限公司应支付冯海金700万元,已支付35906356元,下欠3409365元尚未支付。武穴市福人缘老年公寓于2016年竣工。现冯海金及其挂靠的湖北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未向湖北周盟商贸有限公司主张债权,致使**债权不能按期实现。遂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作为本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湖北周盟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冯海金承建的武穴市福人缘老年公寓工程欠款210万元。在庭审过程中,冯海金对**主张的欠款金额不予认可,庭审后,湖北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其已向湖北周盟商贸有限公司提起诉讼的证据。根据湖北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可以确认本案原告**向湖北周盟商贸有限公司主张的权利与湖北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主张存在部分竞合。且原告**的代位权因湖北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权利而丧失。故**作为本案原告提起诉讼,属起诉主体不适格,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均义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沈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