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182民初2224号
原告:***,男,198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起并,湖北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武穴市田镇马口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MA494UAK3U。
法定代表人:张火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湖北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武穴市栖贤路体育花园附属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060668969A。
法定代表人:张锦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北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36元,减半收取计11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 敢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陶玙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