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82民初4398号
原告:***,男,196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斌,武穴市大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
被告:湖北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栖贤路体育花园D栋与E栋中间附属楼(夏菊娥私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060668969A。
法定代表人:刘堂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兵,湖北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湖北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因与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湖北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2万元,原告***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湖北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而提出撤诉申请,其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8元,减半收取计27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 敢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陶玙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