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延安美晨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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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延安美晨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6民初87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71年12月16日出生。
原告(反诉被告):***,男,1961年12月3日出生。
原告(反诉被告):***,男,1960年2月8日出生。
被告(反诉原告):延安美晨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11月1日出生。
第三人:榆林市瑞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延安美晨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榆林市瑞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延安美晨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及被告延安美晨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反诉,均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诉;
二、准许被告延安美晨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91210元,减半收取计45605元,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866元,减半收取计933元,由被告延安美晨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