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信和家具有限公司与山东汇嘉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05民初89号
原告:济南信和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西营镇西营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华龄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华龄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汇嘉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北园大街25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信和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汇嘉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济南信和家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信和家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信和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济南信和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