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112民初9000号
原告:济南信和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西营镇西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30676483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莘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政府街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1522495083898X。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济南信和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莘县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济南信和家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南信和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