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12民初8581号之一
原告:济南信和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30676483Q。
法定代表人:李宗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亮亮,山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264324770Q。
法定代表人:高元坤,董事长。
原告济南信和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原告济南信和家具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济南信和家具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对济南信和家具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信和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68元,由原告济南信和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克峰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宋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