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271执901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5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
被执行人:海南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32414801XH),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国贸北路A1-12德派斯大厦第德派斯大厦第四层A402房。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海南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琼02民终1248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一、海南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分两期向***支付88000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款,第一期款项为2024年7月15日前向***支付44000元,第二期为2024年7月31日前支付44000元,***表示同意。(户名***,卡号×××,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三亚凤凰路支行);二、***收到以上88000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款项后,双方权利义务了结,任何一方不得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义务,***同意不再向海南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张任何后续治疗等一切赔偿款项;三、如海南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调解协议支付***该88000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款,则***按一审判决的金额申请执行;四、一审案件受理费517.53元(***已预交),由***负担,鉴定费2950元(***已预交),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海南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海南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0元,剩余150元退还海南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判决内容为海南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赔偿9925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鉴定费2950元(***已预交),由***负担1475元,海南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75元。经与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于2024年11月14日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88000元。经核算,本案剩余全部款项为15943.15元(含剩余本金1125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798.36元,鉴定费1475元,执行费1415.79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分别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5943.15元。
本院认为,应将到账案款扣除执行费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到账案款15943.15元中的14527.36元支付至申请执行人***指定账户,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剩余1415.79元支付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以缴纳本案执行费。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