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苏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苏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303民初7495号 原告***,男,197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苏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解放大道1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85686200Y。 被告***,住南阳市卧龙区,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与被告河南苏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住址送达,查找不到被告,导致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同时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