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苏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运城国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苏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802民初7955号 原告:运城国鑫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太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苏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解放大道180号(原安阳县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 原告运城国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苏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运城国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运城国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运城国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2元,减半收取186元,由原告运城国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韩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