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苏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淮南市小罗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河南苏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403民初6481号
原告:淮南市小罗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曹庵镇合淮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N13AM9W。
法定代表人:杨修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顺,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苏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解放大道180号(原安阳县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85686200Y。
法定代表人:赵莲香。
被告:**,男,1984年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原告淮南市小罗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罗建材公司)诉被告河南苏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景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小罗建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材料款1095502元,并自2019年10月26日起以109550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利息损失即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苏景建筑公司因承接淮南史院乡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建设项目,其通过被告**与原告联系,于2019年3月2日与原告签订《黄沙、水泥、石子材料购销合同》一份,后原告即按照该合同约定及被告要求向案涉项目供应石子等材料若干,但被告未能及时付款;截至2019年10月25日,原被告双方核算,扣除已付款,被告尚欠原告材料款1095502元。此前,原告曾多次催要该款,但均无果。因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具状诉至贵院,恳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为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向本院提出其并非本案被告,其与本案案涉工程及原告、苏景建筑公司无任何关系,原告起诉错误。经原告自行核实,原告起诉的**与本案**并非同一人,确系起诉错误。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应当予以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淮南市小罗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朋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