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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敬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2民初7706号 原告:***,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道办事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 被告:敬某,男,196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敬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黎赪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于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