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5民初5842号
原告:***,男,198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千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