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5民初5842号 原告:***,男,198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千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