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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与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5民初5607号 申请人:武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男,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被申请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道办事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被申请人:***,男,198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被申请人: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武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武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50000元,并提供财产线索。长江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责任限额135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按照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武汉某某股份有限公司2006****0067账户存款;冻结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3202****8049账户存款;冻结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武汉江汉二桥支行5547****6378账户存款。 以上冻结以135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武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黄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