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528民初8045号
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魏武路北段东侧(河南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彭某,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某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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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