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黔0113民初2207号
原告:贵州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址: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本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本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夏某某。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原告贵州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99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贵州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