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南众联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琼9023执异92号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琼9023执异92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新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址: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齐安大道35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海南众联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环城西路西侧阳光映像小区2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案外人:海南邦和实业有限公司,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世纪大道13号兆南丽湾6#商住楼(映海轩)3层301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众联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新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23年6月20日,异议人新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变更申请主体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新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新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撰稿:***校对:***印刷:***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2023年6月20日印制 (共印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