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1003民初822号
原告:郴州中祁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白露塘镇出口加工区后营大道与新江路交汇处湖南中祁新材料有限公司办公楼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韶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青年大道313号华宁瑞城1栋12A04、12A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郴州中祁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韶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原告郴州中祁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郴州中祁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