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503民初4061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2月24日生,住潢川县张集乡平楼村檀村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银(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安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平顶山市新华区凌云路鑫鸿嘉园5号楼西单元8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10400330110018k。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尤莱特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北街1号院30号楼101单元4层403统一信用代码911101087393972619。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吴X,男,汉族,1989年6月21日生,住信阳市羊山新区东方经典中央城小区3号楼1单元101室。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安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尤莱特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明于2025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并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