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省安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824民初3055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人,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同方正(广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同方正(广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安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5号楼四单元8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告:**,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人,住四川省***。 被告:四川省广元市******镇高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镇高台村。 负责人:**,该村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安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安海公司)、**、**、四川省广元市******镇高台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高台村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67442元及利息,利息从2022年1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河南安海公司、**、***高台村村委会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3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民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名称为:******镇高台村红色美丽村庄-高台村公共综合服务中心;工程地点为:******镇高台村;工期为100天;施工范围为房屋主体、基础、装饰、搭拆外围墙、阴沟、挡墙、跌水井、起重机吊车费等;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工人按时完成了该工程,且该综合服务中心已投入使用。该项目的发包方为***高台村村委会《总承包方为河南安海公司,**和**为转包方,原告为实际施工人。现该工程已竣工且投入使用,由于双方对工程价款结算产生争议,根据合同约定,经原告核算,案涉项目应付工程款为2150290元,已付1182848元,欠付967442元。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应当证明其与案件具有直接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原告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案涉工程未经验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规定,原告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是案涉工程验收合格,但本案案涉工程未经验收,因此,原告起诉无事实依据,本案不符合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37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范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