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0991民初1586号
原告:山东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经营场所泰安市开发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9年9月3日出生。
被告:济南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4年11月29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2年1月25日出生。
原告山东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与被告山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山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济南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3083680.00元;2.赔偿自起诉之日至实际偿还之日的利息损失(按照一年期LPR计算);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山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承接山东某某大学(山东省某某科学院)长城路校区供电系统升级改造工程后转包给了被告济南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某甲公司将其中的电器设备采购及供电系统项目安装的劳务施工部分分包给了原告。原告按照与被告某乙公司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完成了施工,现项目已经验收并投入使用,原告在与被告催款过程中形成了《资金支付三方协议》,对被告应付款项向对账,截止到起诉时被告仍欠原告施工款3083680.00元,因该工程系某甲公司转包给原告,且被告某乙公司在三方协议中承诺收到结算款后足额支付给原告并对合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几经商讨两被告互相推诿而无果,为此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诉。
被告济南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承认欠原告钱,没有付款的主要原因是结算没有完成。原告现在主张按照合同金额支付款项,我方认为不合理。
被告山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一、答辩人不是涉案合同的主体,其作为本案被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被答辩人无权向答辩人主张工程款。1.涉案合同签订的主体为被答辩人某丙公司与***之间,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被答辩人与***分别于2021年8月7日、8月9日签订的两份《合同协议书》的抬头甲方为答辩人,乙方为被答辩人,但是合同并没有答辩人或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及盖章,答辩人也没有给***出具授权,所以涉案合同主体仅为被答辩人某丙公司与***,与答辩人无关。正因为上述事实,答辩人、被答辩人与***于2022年2月21日签订了《资金支付三方协议》,明确了被答辩人与济南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之间存在欠付工程款的债权债务关系,同时就涉案工程的工程款支付义务进行了约定,答辩人在收到发包方结算的涉案工程工程款后直接转付给被答辩人,而不通过某甲公司。即被答辩人取得了某甲公司的代位权,答辩人代某甲公司向被答辩人履行付款义务,答辩人承担的仅是代付义务、转付义务,并不是涉案工程款支付的责任主体,答辩人对被答辩人不负有给付工程款的责任。2.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被答辩人无权要求答辩人向其承担付款责任。答辩人将工程转包给某甲公司后,某甲公司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被答辩人,被答辩人只能向与其存在合同关系的某甲公司主张付款权利。二、答辩人对本案工程款不承担责任。1.答辩人非涉案工程的发包方,不承担连带付款责任。2.被答辩人无合同依据要求答辩人向其支付工程款,法律、法规亦无规定总承包方应当对其无合同关系的实际施工人承担付款责任。3.答辩人与某甲公司已全部结算完毕,且超额支付,答辩人不拖欠任何款项。答辩人与某甲公司结算完毕后,某甲公司与***于2022年12月17日向答辩人出具《保证书》:答辩人某乙公司已完成了在涉案项目中责任与义务,在本项目中产生的一切纠纷、经济问题都由某甲公司(***)全权负责,答辩人某乙公司没有任何责任与义务,若给某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某甲公司(***)承担所有损失和相应法律责任。4、《资金支付三方协议》井没有改变涉案工程款支付的责任主体,案涉工程款的支付责任仍由某甲公司或***承担,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只是代付、转付义务,不承担付款责任,更不承担保责任。且,答辩人已按照《资金支付三方协议》的约定,在收到发包方的结算款后,经与某甲公司进行结算,将结算后剩余的工程款全部向被答辩人进行了支付。综上,答辩人不是涉案两份《合同协议书》的相对方,与被答辩人之间并无直接的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被答辩人的诉求,应当由某甲公司承担责任。答辩人非发包方,也不存在拖欠工程款问题,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向其支付工程款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8月4日,山东某某大学作为甲方与乙方即被告山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项目名称山东某某大学(山东省某某科学院)科教融合长城路校区供电系统升级改造(一),合同所提供的服务内容为各进出电缆(1OKV)、高压柜,变压器(应急、增容),低压开关控制应急和增容改造开关,各新增高低压设备影像、文字传送控制系统,6个食堂主电源线路、应急线路,各食堂三层低压电缆、控制开关(设置在食堂各配电间),各食堂发电(双投)开关没罩在配电室等施工内容。合同金额为16180000元,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工程量依据设计图纸及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动结算(除竞争性磋商文件及答疑规定不调整部分)。结算值不超过项目中标值的10%且不得超过预算控制费用,符合以上条件可以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合同登记和付款手续。双方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2021年8月6日,被告山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即被告济南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山东某某大学(山东省某某科学院)科教融合长城路校区供电系统升级改造(一)项目协议书,约定乙方的责任范围为包含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所有工程内容的施工及其保修,根据业主和甲方合同的所有合同内容由乙方全部负责,乙方对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施工过程资料、竣工资料、结算资料、结算审计、施工协调等本工程所有事宜由乙方全部负责。合同总价暂定为16180000元。
2021年8月7日,原告山东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作为承包人,承包了山东某某大学(山东省某某科学院)长城路校区供电系统升级改造项目工程劳务施工,并签订一份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书发包人落款处由被告济南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约定计划开工日期2021年8月07日,计划竣工日期2021年8月31日。工程总合同价为2657680元。同时,原告向涉案工程提供高压开关柜、干式变压器被告济南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采购高压开关柜、干式变压器等设备,并签订了相关的设备采购合同,该合同发包人落款处由被告济南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约定合同价款为4646000元,此外,原告提供深圳实久直流屏设备,共计22台,款项为430000元,以上款项共计5076000元。
原告签订合同后,按照相关约定进行了施工,并已施工完毕。经审定,山东某某大学(山东省某某科学院)科教融合长城路校区供电系统升级改造(一)项目工程价款为14980275.40元,山东某某大学与被告山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结算完毕。2022年2月21日,被告山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甲方、被告济南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乙方、原告山东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作为丙方签订一份资金支付三方协议,内容:甲方承接的山东某某大学科教融合长城路校区供申系统升级改造(一),项目承包给了乙方,丙方为乙方项目提供了变压器、高压柜、直流屏等高压设备(附件I)及高压电缆敷设、土建顶管、配电室铜排的制作等安装劳务工作(附件2),以及另行采购深圳实久直流屏430000元,合同总价7733680元,其中设备价格5076000元,安装劳务费用2657680元(以实际现场工程量结算)。截止到2月20日,丙方已收到工程款4150000元。其中乙方济南某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支付3500000元,甲方支付350000元,银行承兑300000元。因前期乙方济南某某建设安装工程公司资金出现问题,乙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场前支付30%,设备交付之前付总合同50%,工程验收合格完毕付总合同的17%,剩余3%质保金为壹年全额付清。”进行付款。为推进工程进度,甲方代为垫付部分工程款。本项目涉及山东某某大学广大师生用电的敏感问题,为全力推进项目建设,保证2022年春季开学后不发生大规模停电的教学事故,经三方友好协商。对本项目资金支付达成如下协议:1、三方紧密合作,确保在2022年2月23日之前,完成本项目中2台2000k**利旧变压器的验收送电。从而确保学生开学后,不发生因工程施工所造成的大规模停电。后续新增变压器送电时间以供电公司批复为准。后续是施工内容、进度按照业主方、甲方要求进行施工。2、在发包方山东某某大学的监管下,甲方在收到结算款后,按照合同足额直接支付到丙方账户,不再经过原乙方济南某甲公司的账户。3、乙方前期承诺2月18日前到位的500000元工程款应于2月22日前支付给丙方。4、本协议一式四份,需在发包方项目负责人的见证下签署。医学院监督工程款最终流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5、本协议与前期签订的设备采购、安装劳务等具有同等的合法效力。该协议有二被告法定代表人签字以及原告方的盖章。该协议签订后,被告方尚欠原告工程款项3083680元。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原告于2021年8月7日承包了山东某某大学(山东省某某科学院)长城路校区供电系统升级改造项目工程劳务施工并签订了协议书,该协议书发包人落款处为被告济南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该签字应视为履行职务行为,结合此前被告济南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被告济南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实际与原告形成相应的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向该被告提供了相关的设备、进行了劳务施工并施工完毕,被告济南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工程款项。
对于原被告签订的三方协议,本院认为,该协议系涉及资金款项的支付协议,该协议确认了原告提供的设备的相关款项、原告进行劳务施工的相关款项、已支付的相关款项等。在该协议中,被告山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结算款后,按照合同足额直接支付到原告账户,不再经过被告济南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因此,被告山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根据上述约定具有向原告支付工程款项的义务,其与发包方山东某某大学已结算的款项的流向系被告山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原告,并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原告主张其承担连带责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自本案立案之日起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八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南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工程款308368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308368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6月16日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
二、被告山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735元,由被告济南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