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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某与黑龙江省某某公司、东营市某某中心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鲁0591民初133号 原告:牛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汇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汇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某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某某中心。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牛某某与被告黑龙江省某某公司、东营市某某中心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黑龙江省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东营市某某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牛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黑龙江省某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922169.96元及截至2024年1月2日的逾期付款利息669752元,以上合计:5591921.96元。二、判令被告黑龙江省某某公司向原告支付自2024年1月3日至实际付款日的利息(以实际欠付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三、判令被告东营市某某中心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工程欠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四、判令两被告负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牛某某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黑龙江省某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932529.96元及截至2024年1月2日的逾期付款利息659392元,以上合计:5591921.96元。事实和理由:“某某工程-施工标第二标段”的建设单位为东营某某管理中心(该单位已注销,其权利义务由被告东营市某某中心承继),中标单位为被告黑龙江省某某公司。被告黑龙江省某某公司中标后,又将该部分工程承包给原告牛某某施工。原告承包上述工程后依约履行了施工义务,该工程早已于2020年6月20日竣工。2023年11月2日,山东某某公司出具《“某某工程-施工标第二标段”竣工结算审核书》。根据审计结果,扣除甲方供材后结算值为26261026.06元。但截至目前,两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至今欠付大量工程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2条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诉诸贵院,望判若所请。 被告黑龙江省某某公司辩称,牛某某作为自然人不具备建筑分包的主体资格,牛某某与被告无任何关联性,无权向被告索要任何款项,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原告牛某某与被告黑龙江省某某公司没有合同关系,既无法律关联性,也无事实关联性,原告牛某某起诉被告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主体不适格。二、被告没有见过牛某某,被告与牛某某没有分包关系,牛某某所述不真实。三、案涉工程已于2020年6月完工,至今已超过3年,原告主张任何权利也均已超过诉讼时效,牛某某从没有向被告主张过。四、原告牛某某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来源、金额构成等均是不明确的。且案涉工程没有甲方(发包方)供材,均是黑龙江省某某公司购买的材料。本案原告牛某某在起诉状中,主张其是部分工程承包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从事建筑业,无论企业还是个人都要具备从业资格,作为自然人不具备从事工程承包分包资格,不具备作为分包合同纠纷原告的主体资格,无权主张工程款项。应当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东营市某某中心辩称,一、东营市某某中心并非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东营市某某中心作为涉案工程的发包人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任何的合同关系,原告同时应就其对于涉案工程组织施工、购买材料、支付工人工资等人财物方面的支出进行举证证明,在没有证据证实原告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的情况下,原告起诉要求东营市某某中心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二、涉案工程系东营市某某中心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黑龙江省某某公司为中标人,东营市某某中心与黑龙江省某某公司依法签订了《水利工程施工合同》;在工程项目的招标过程中,东营市某某中心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发包,工程项目招标合法有效,在发包过程中,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第十三条相关的内容,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连带的违约责任。另外,根据《水利工程施工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3.5.1条约定,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第三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案涉工程在不允许分包的情况下,黑龙江省某某公司将该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的原告,属于违法分包,因此产生的责任及纠纷,应当由该公司依法承担,与东营市某某中心无关。三、对于原告主张的涉案工程的结算值26261026.06元东营市某某中心没有异议,但对于其主张的欠付工程款金额东营市某某中心不予认可。截至起诉之日东营市某某中心已向黑龙江省某某公司支付工程款23393500元,尚有2867526.06元未支付。综上,请求贵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驳回原告对东营市某某中心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2月12日,黑龙江省某某公司中标东营某某管理中心某某工程-施工标(第二标段)。中标范围为4#泵站、7#泵站、8#泵站导污管线工程。2019年12月,东营某某管理中心(发包人)与黑龙江省某某公司(承包人)签订《水利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某某工程-施工标第二标段,工程内容为4#泵站、7#泵站、8#泵站导污管线工程,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计划开工日期为2019年12月20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20年6月20日。签约合同价为27185000元。付款周期按照开发区管委会付款方式,施工过程中按进度产值的50%付进度款,挂账前拨付金额不超过审定值的70%,挂账后余款除质保金外一年内付清。2021年5月14日,涉案工程验收合格,泵站导污标第二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载明施工日期为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6月30日。 另查明,2020年2月1日,黑龙江省某某公司(甲方、承租方)与东营某某公司(乙方、出租方)就某某工程-施工标(第二标段)工程用挖掘机、装载机、吊车机械设备租赁事宜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合同价税合计为2741350元,增值税率为9%。以台班形式结算租金,实际工作台班以甲方签字确认为准,具体结算方法为每月(五日)结算一次,月末支付租金额的,剩余部分待租赁行为结束时一并结算,当租赁设备完成台班超出当月考核自然天数时,以自然天数作为最终台班数进行结算。结算日期截止到每月20日,结算后次月5日前支付上月结算金额的70%,余款作为履约保证金,在甲方退租一年内支付完毕,期间不计利息。支付租金时乙方应出具相应金额的真实合规发票。甲方指定联系经办人为孙某某。合同尾部孙某某在甲方黑龙江省某某公司授权委托人处签名。2020年7月30日,黑龙江省某某公司向东营某某公司转账2663197元,附言为机械费。 2020年2月10日,黑龙江省某某公司(甲方、买受方)与利津某某公司(乙方、出售方)就某某工程-施工标(第二标段)工程用PE管材采购事宜签订《物资采购合同》,合同价税合计为6218079.25元,增值税率为13%。货款的支付时间:甲方在乙方提供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及有效的清单明细后,在甲方挂账后1个月内付款。货款的支付方式:转账支付;运杂费和其它费用的支付时间及方式:由乙方负责运杂费。甲方指定联系经办人为孙某某。黑龙江省某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向利津某某公司转账2000000元,附言为PE管件;于2021年2月7日转账1200000元,附言为材料款;于2021年9月1日转账1800000元、1113865元,用途及附言为代中心城项目付款、代中心城付款。2021年8月25日,利津某某公司向黑龙江省某某公司出具涉案工程材料款1800000元、1113865元的收据。 2020年2月10日,黑龙江省某某公司(甲方、承租方)与东营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乙方、出租方)就水平定向钻机和热熔焊机机械设备租赁事宜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合同价税合计为6051505元,增值税率为9%。具体结算方法为根据建设单位拨款额同期按比例支付。签约地点为东营开发区导污二标项目部。甲方指定联系经办人为孙某某,乙方指定联系经办人为胡某某。合同尾部孙某某在甲方黑龙江省某某公司授权委托人处签名。东营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牛某某。2020年4月26日,黑龙江省某某公司向东营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账450000元,用途为机械费。黑龙江省某某公司分别于2020年5月22日、2020年7月27日向东营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账4950000元、651505元,附言均为机械费。 2020年2月10日,黑龙江省某某公司(甲方、工程承包人)与利津某某服务有限公司(乙方、劳务分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某某工程施工第二标段,分包劳务工作内容为管道穿越、苗木拆除及绿化恢复。分包工作开始日期为2020年2月10日,结束日期为2020年6月20日。合同约定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时计算;技术工人单价为160元/天,普通工人150元/天。双方约定支付方法为劳务分包人按月提供劳务人员工资表与劳务人员考勤表,工程承包人负责转账付款(该款项不能高于工程次结算的80%),结算清单与劳务人员工资的差价于工程结束后统一结算,最终结算应根据业主拨款情况给予乙方支付。全部工作完成,经发包人认可后14天内,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劳务报酬的最终支付。合同尾页工程承包人处仅加盖有黑龙江省某某公司合同专用章,无相关人员签字。利津某某服务有限公司处加盖印章,郝某某在法定代表人处签名。 2020年3月5日,黑龙江省某某公司(甲方、买受方)与利津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乙方、出售方)就某某工程-施工标(第二标段)工程用建筑材料采购事宜签订《物资采购合同》,合同价税合计为2410169.1元,增值税率为1%。货款的支付时间及方式:甲方在乙方提供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及有效的清单明细后30天内支付货款的50%,60天内结清;运杂费和其它费用的支付时间及方式:由乙方负责运杂费。甲方指定联系经办人为孙某某。合同尾部孙某某在甲方黑龙江省某某公司授权委托人处签名。2020年6月16日,黑龙江省某某公司向利津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转账2410169.1元,附言为材料款。 2020年3月20日,黑龙江省某某公司(甲方、买受方)与东营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乙方、出售方)就某某工程-施工标(第二标段)工程用PE管材采购事宜签订《物资采购合同》,合同价税合计为7647000元,增值税率为13%。货款的支付时间:甲方在乙方提供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及有效的清单明细后,在甲方挂账后1个月内付款。货款的支付方式:转账支付;运杂费和其它费用的支付时间及方式:由乙方负责运杂费。合同尾部孙某某在甲方黑龙江省某某公司授权委托人处签名。2020年4月26日,黑龙江省某某公司向东营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转账2250000元,用途为聚乙炔PE管材料款。黑龙江省某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东营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转账500000元,附言为PE管材料款;于2021年9月1日转账800000元,用途及附言均为代中心城两河项目付款。东营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向黑龙江省某某公司出具涉案工程材料款800000元的收据。 2021年4月3日,黑龙江省某某公司(甲方、买受方)与利津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乙方、出售方)就某某工程-施工标(第二标段)工程用苗木采购签订《物资采购合同》,双方约定,实行固定单价,单价为乙方组织材料到甲方指定交货地点后的含税固定单价。在合同有效期内,结算方法根据双方约定的含税材料单价×最终实际进场数量执行。合同价税合计为3701959.05元,上述金额为含税价格。其中,不含税金额为3594135元,增值税率为3%,税款为107824.05元。货款的支付时间及方式:甲方在乙方提供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及有效的清单明细后30天内支付货款的50%,60天内结清。运杂费和其它费用的支付时间及方式:由乙方负责运杂费,不再另行支付。甲方指定联系经办人为孙某某。合同甲方处加盖有黑龙江省某某公司合同专用章。 黑龙江省某某公司向包括胡某某、石某某、郝某某在内的人员发放2月份工资82300元、3月份工资217700元、4月份的工资219600元,黑龙江省某某公司补发闫某某等5人3月份工资14960元、4月份工资23400元。2020年6月18日,黑龙江省某某公司向胡某某、郝某某等人代发工资共计14400元。2020年8月21日,黑龙江省某某公司向胡某某等人转账共计5760元。 再查明,利津某某公司、利津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东营某某公司、东营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东营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利津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利津某某服务有限公司各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黑龙江省某某公司于2019年12月与东营某某管理中心签订的《水利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LHZL-SG-15)》,在具体的施工中,公司系向牛某某履行义务,并根据牛某某的指示向黑龙江省某某公司开具发票,与黑龙江省某某公司具体联络的是牛某某雇佣的工作人员,公司从未与黑龙江省某某公司联络过。公司与黑龙江省某某公司签订的合同实际系牛某某以公司的名义签订,实际为黑龙江省某某公司向牛某某支付工程款所用,公司仅系代为签订合同及走账、结算。黑龙江省某某公司欠付的剩余款项均应支付给牛某某。公司保证陈述属实,若陈述虚假,愿意承担法律责任!七份证明上述公司分别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 2023年11月2日,山东某某公司出具《“某某工程-施工标第二标段”竣工结算审核书》。委托单位为某某财政金融部,审核结果为:扣除甲方供材后结算值为26261026.06元。黑龙江省某某公司在施工单位处盖章,东营市某某中心在建设单位处盖章。 黑龙江省某某公司主张其向利津某某公司、东营某某公司、东营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东营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利津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利津某某服务有限公司等支付工程资金、设备、材料、人员工资等款项合计21328496.10元。牛某某认可上述付款金额。 同时查明,2020年3月19日,郝某某与孙某某加为微信好友。郝某某当天向孙某某发送了导污二标(2020-3-19)每日进度表(2)与导污二标-产值统计表,并发送了施工照片。2020年3月20日,郝某某向孙某某发送导污二标(2020-3-19)每日进度表、(2020-3-13至3-20)周进度报表(黑龙江水利),孙某某表示收到。2020年3月21日,郝某某向孙某某发送中心城“两河”实名制资料与东营涉外人员信息情况汇总表。2020年3月23日,孙某某向郝某某发送一次性材料:1一次性材料:1开工前面谈交底记录、……、5一次性材料:5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7一次性材料:7工资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修改稿…、0东营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明白纸(修改稿)等,并说“这些农民工需要公司协助”。2020年3月24日,孙某某向郝某某发送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范本、(与租赁公司签署)机械设备租赁合同范本、物资采购合同范本。2020年3月27日,孙某某将昵称为“她”郝某某标注为“黑龙江,合同审查员”个人名片推给郝某某。2020年3月28日,郝某某向孙某某发送1一次性材料:1开工前面谈交底记录、……、5一次性材料:5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等6份文档。后发送郝某某-劳动合同。2020年4月1日,孙某某给郝某某发送PE管采购合同、中心城两河-劳务分包合同。2020年4月10日,孙某某说“截止目前完成多少产值,公司要数呢?大约”。郝某某发送导污二标填报、导污二标(2020-4-10)进度表、导污二标(2020-4-4至4-10)周进度报表后说“1657.8万”。孙某某回复OK表情。2020年4月18日,郝某某说“胡经理抱怨资金跟不上。”“其实是钻机没进度。”“***估计下周二差不多。”孙某某说“现场加快进度吧。”2020年4月20日,孙某某说“通知:为同步集团月报表,每月月报更改为下表。请各项目每月25日上午10点前上报,以及本月施工现场的照片。有月支付的,上报月支付扫描件。收到回复‘收到’,没有产值回复‘本月没有产值’。”并发送工程发展事业部XXXX项目施工生产情况明细。郝某某说“孙经理,***那里你多操心。”2020年4月28日,郝某某发送导污二标(2020-4-28)进度表并说“孙经理,进度报告。”2020年5月11日,郝某某发送2020.5.11导污二标日报表并说“还有472米托管完成了。”2020年6月1日,郝某某发送2020.6.1导污二标日报表并说“管道穿越已经完成,可以向公司汇报主体工程完工。”孙某某回复OK表情。2021年3月2日,郝某某向孙某某发送导污2标-产值统计表-11月-报表、1_监管资金支出审批表(12.30)。2021年5月12日发送单位工程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方案5.14。孙某某回复OK表情。2021年5月12日,郝某某说“单位验收,必须投标单位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或投标单位代表参加”。孙某某发送语音。2021年8月13日,郝某某向孙某某发送外观质量评定赋分表,单位鉴定书并说“孙总,两份资料盖公章,需要8份。”郝某某说“1页外观评定表”。孙某某发送语音。郝某某说“共需要8份”。孙某某把杨某某、苹果的微信个人名片推给郝某某。2021年8月26日,孙某某把冯某某微信个人名片推给郝某某。2021年8月27日,郝某某向孙某某发送合同会签审批单-苗木。2021年8月30日,郝某某向孙某某发送合同会签审批单-苗木并说“日期有已经改了”。2023年6月10日,郝某某说“合同价2718万-进度款2340万=378万(因为结算审计未完成,暂时以合同价估算),结算审计值预计在2500左右”。 2020年3月27日,郝某某与备注为“黑龙江,合同审查员”的人员加为微信好友。郝某某向“黑龙江,合同审查员”发送(与租赁公司签署)机械设备租赁合同范本、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范本并说“我们是管道地下穿越项目,所用的设备是水平定向钻机,专用的设备。”“黑龙江,合同审查员”说“合同里需要把乙方公司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法人身份证正反附在合同后面,把项目全称发我一下。”郝某某说“好,我转发给你合同”并发送施工合同和两家公司资料。2020年3月31日,郝某某说“问题是今天和明天建设单位检查农民工材料,没有分包合同,无法和农民工签合同。”“黑龙江,合同审查员”说“刚在开会,我一会给你看,但是我没时间去盖章,因为现在盖章需要去集团很费劲。”2020年3月31日,“黑龙江,合同审查员”说“现在劳务合同差两个项目经理职称,提供一下,合同给你那边批了”。郝某某说“谢谢,回头问问贵公司的孙某某”。2020年4月5日,郝某某向“黑龙江,合同审查员”发送001-中心城两河-SBZL-2020机械租赁…文档并说“已经修改”,2020年4月7日,“黑龙江,合同审查员”向郝某某发送截图(自2020年2月10日至…)并说“你这个日期是4个月吧”,郝某某说“2.3.4.5.6。暂定五个月”。“黑龙江,合同审查员”说“2-3是一个月,3-4是一个月,4-5是一个月,5-6是一个月,这不一共四个月么”。郝某某说“6.1-6.20,勉强也算吧;如果不行就改成4个月。”“黑龙江,合同审查员”说“要不你就直接做2月10到6月10号”。郝某某说“行”。2020年4月28日,郝某某说“挖掘机、装载机、吊车等机械设备用个人和公司签合同,还是要有经营范围的公司?”“黑龙江,合同审查员”说“个人和公司什么意思”。郝某某说“就是和个人签合同行不行?”“黑龙江,合同审查员”说“谁和谁啊,哪方和哪方,咱们公司和有机械的个人?还是什么”。郝某某说“机械的所有者和黑龙江”。“黑龙江,合同审查员”说“用公司”,郝某某说“用一家还是多家?”“黑龙江,合同审查员”说“你们自己谈,一家有就用一家,不然不是要签好多份合同”。郝某某说“好,收到。”2020年4月29日,郝某某向“黑龙江,合同审查员”发送002-中心城两河-SBZL-2020-机械租赁…文档和物资采购合同范本(利津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后说“这是两份合同”。2020年4月29日,“黑龙江,合同审查员”说“你自己把信息填到PE管的合同里就行了”。郝某某说“机械租赁合同呢?”“黑龙江,合同审查员”说“机械的我没看呢,你先改物资的”。2020年4月30日郝某某向“黑龙江,合同审查员”发送物资采购合同范本(利津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黑龙江,合同审查员”向郝某某发送截图并说“货款支付不行,你们当时就这么谈的么?其他的都没问题,就这个付款方式,最好是确定一下比例”。郝某某说“这些公司都是我公司的下属单位。”“黑龙江,合同审查员”说“建设单位拨款进度这个属于专业分包合同应该约定条款,你要签的是物资采购”。郝某某说“我改改比例”。“黑龙江,合同审查员”说“和建设单位没关系”。“黑龙江,合同审查员”向郝某某发送002-山东东营-WZ-2020建筑材料采购合同并说“在我发你这个电子版里改,因为其他有问题的我已经改了,你改一下比例就行”。郝某某说“好”。2020年5月6日上午8:13,郝某某向“黑龙江,合同审查员”发送002-山东东营-WZ-2020建筑材料采购合同,当日下午15:07“黑龙江,合同审查员”向郝某某发送002-山东东营-WZ-2020建筑材料采购合同。2020年5月9日,郝某某说“张工,机械租赁合同审查了吗?”“黑龙江,合同审查员”说“没呢,在看”。“黑龙江,合同审查员”向郝某某发送合同台账并说“把你们合同我这边审批过得,按我这个做一下台账明天下午前发我”。2020年5月10日,郝某某向“黑龙江,合同审查员”发送合同台账。2020年5月28日,“黑龙江,合同审查员”说“你那有pe管的原来的原合同电子版么”。郝某某向“黑龙江,合同审查员”发送001-中心城两河-WZ-2020-PE管采购。“黑龙江,合同审查员”说“你这个pe管合同是3月20号签的解除协议里写的2月26日接触?解除!”郝某某说“之前东营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合同日期不对”。“黑龙江,合同审查员”说“什么意思,但是你这份合同就是签的3月啊”。郝某某说“东营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供货2020.2.12-2020.2.26,提供的发票也是这样”。“黑龙江,合同审查员”说“但是你合同这么签的”。郝某某说“我问问财务,如何解决”。2020年5月29日,郝某某向“黑龙江,合同审查员”发送001-中心城两河-WZ-2020-PE管采购并说“这是昨天和孙经理商量后做的另一份合同”。“黑龙江,合同审查员”说“好的,合同才看到”。2020年6月1日,“黑龙江,合同审查员”说“在?你们要改的到底是PE管的合同还是建筑材料那个啊”。郝某某说“1、利津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签订的材料合同因税率问题重新修订;2、PE管材是因合同额低于投标报价,需要新增合同补充。3、东营某某公司合同至今仍未审查完成。”“黑龙江,合同审查员”向郝某某发送002-山东东营-WZ-2020建筑材料采购合同并说“你PE管的是要增加采购量么”。郝某某说“材料用量不变,提高了PE管材单价,增加了部分新进场材料”。“黑龙江,合同审查员”说“那就等于重新签这份?”郝某某说“对,新签了这份合同,在兴康公司前期供货”。“黑龙江,合同审查员”说“重新签你把之前的审批过得原件给我送过来”并发语音。郝某某说“是,因为东营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签合同的时间很晚,为3.20,终止协议和东营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冲突,不得已,只好在东营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之前再签一份供货合同,这件事孙某某经理说与您沟通过。两份管材供货合同都履行,结算以实际供货量为准。”“黑龙江,合同审查员”说“机械的可以了”并发送002-中心城两河-SBZL-2020机械租赁。郝某某说“收到”。2020年6月15日,郝某某发送中心城两河-WZ-2020-PE管采购合同(利津某某公司)并说“以前的是001,002,现在003”“WZ”,“黑龙江,合同审查员”说“您看到群里的消息了么,需要你们项目提供的台账”。郝某某说“一整天都在现场,刚回办公室,发的晚了,抱歉”。“黑龙江,合同审查员”说“好的没事”。2020年6月16日,郝某某说“我的工程基本结束了,进度款70%,是按比例算的”。“黑龙江,合同审查员”说“算了我自己做吧,进度款这些我不管,我初衷就是要一个和财务账能对上数的,我自己来吧”。2020年6月17日,“黑龙江,合同审查员”发送003-中心城两河-WZ-2020-PE管采购合同并说“合同可以签约了”,郝某某说“收到”。2020年6月30日,“黑龙江,合同审查员”发送供应商信息汇总表-工程事业部并说“在么?需要你把你们项目今年签过的合同乙方信息填一下,上报给我”。郝某某说“好,今天投标,明天回公司就做”。“黑龙江,合同审查员”说“如果近期你们项目还有需要签署的合同,也可以把乙方信息一起上报,免得后期还得后补”。郝某某说“我回家问问财务那边,还有吗?目前为止工程进入验收阶段”。“黑龙江,合同审查员”说“嗯,这个你们自己看着填报就行,最主要是把已经审批签署过的乙方供应商信息填上”。郝某某说“好,收到”。2020年7月1日,郝某某发送供应商信息汇总表、工程事业部-财务,“黑龙江,合同审查员”说“收到辛苦了”,郝某某说“你看看需不需要修改”,“黑龙江,合同审查员”说“好”。2020年9月9日,“黑龙江,合同审查员”说“你们那快完工了吧,辛苦了”。郝某某说“我们6月份施工结束,现在已经进入验收阶段。除了因季节无法进行栽植绿化乔木外,其他施工内容已经结束,谢谢关心”。2020年10月9日,郝某某说“检测设备合同盖章了吗”,“黑龙江,合同审查员”说“哪份?”,郝某某发送004-中心城两河-WZ-2020-水质,“黑龙江,合同审查员”说“邮寄过来了么?我今天没在单位,不知道合同邮寄了还是在哪里啊”,郝某某说“财务办公室邮寄到李某某会计处。您上班再说,好吧?”,“黑龙江,合同审查员”说“嗯嗯,盖章我得提前申请”“明天我先回单位申请公章,然后才能进行后续工作”,郝某某说“好,麻烦你”。2020年10月14日,郝某某说“张工,李某某会计要求劳务公司的税率9%,我们以前签署的合同和发票已经作废,重新签订合同是不是提供会签表?”“我们当地税率6%,黑龙江9%,集团财务没法报税,李某某会计要求修改合同,增加税额,所以修订了合同”,“黑龙江,合同审查员”说“材料的合同为什么乙方不签字?”,郝某某说“材料的合同重新打印盖章签字邮寄给你”“劳务合同是否做会签表?”,“黑龙江,合同审查员”说“原来做了么”,郝某某说“原来没有,2月份签的合同”,“黑龙江,合同审查员”说“这次做着吧”,郝某某说“收到”。2020年10月26日,“黑龙江,合同审查员”说“在么”“把你电话给我一个呗”“我这边工作交接需要和新同事把所有项目电话说一下”,郝某某说“郝某某135********”,“黑龙江,合同审查员”说“好的”。 2021年8月13日,郝某某与杨某某加为微信好友,郝某某说“是验收”,杨某某发送语音,郝某某说“1页批复表;2页验收申请报告;11页质量评定表”。杨某某向郝某某发送单位鉴定书并说“这个表呗”,后发送语音。郝某某说“开始审计了,正在审计中”,“这是单位验收,审计结束有拨款过程,接着竣工验收,再拨款,最后是保证金”。 2021年8月26日,郝某某与冯某某加为微信好友,当日,郝某某说“你好,财务的杨某某会计需要提供东营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和利津某某公司的合同,想麻烦你给份扫描件。麻烦你”。冯某某说“导污二标是哪个项目啊,我一下子没想起来”。郝某某说“山东省东营市”。冯某某说“好的,我找一下啊,要盖章的扫描件吧”,“东营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合同我只有电子版”,冯某某向郝某某发送001-中心城两河-WZ-2020-PE管采购…PDF版、003-中心城两河-WZ-2020-PE管采购合……PDF版。郝某某说“我们还有绿化分部工程,没签合同,现在竣工审计基本结束,现在可以签了吗?”冯某某说“要补合同是吗?补什么时候的啊”。郝某某说“绿化施工期两年,2020年至2021年。”冯某某说“等我跟我们主任说一下啊,金额是多少”。郝某某说“好。收到”。郝某某说“冯工,孙某某给王部长汇报过了。绿化合同施工期2020年1月至5月,合同额约360万”。冯某某说“好的好的,那您做好合同发给我吧”。郝某某说“使用之前的模板吗”。冯某某说“可以可以”。2021年8月27日,冯某某发送合同会签审批单-苗木并说“需要找孙经理签个字,合同员那里你签就可以”“咱项目财务是谁啊”,郝某某说“以前是李某某,现在是杨会计”,冯某某说“哦哦,那先您和孙经理先签上字吧”“对了,这个会签单还得杨会计签字,所以您还得先跟她说一声”。郝某某说“好。我公司会计会给他打电话”“孙某某经理在外地出差,今天无法签字,下周提交吧”,冯某某说“嗯嗯,因为是后补的合同,而且这个金额比较大,所以都得确认好了再走审批程序,希望您能理解”。2021年8月30日,冯某某发送合同会签审批单-苗木并说“合同我改成今年4月份了,没问题的话麻烦再签次字吧”,郝某某说“好”。2021年9月3日,冯某某发送山东东营-WZ-2021-绿化苗木采购合同-利津安…并说“通过了”“可以盖章了”,郝某某说“谢谢”“收到,您的邮件地址”,冯某某说“黑龙江省**市**路*号**产业园四栋黑龙江省某某公司冯某156********”,2021年9月7日,冯某某说“合同盖完章了,需要给财务一份吗?”,郝某某说“给我们寄回一份吧,开发票的时候用。地址:东营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东营市**县**商业楼郝某某135********”。 2020年4月13日,郝某某与备注为“黑龙江,***”的人员加为微信好友后,“黑龙江,***”说“收件人:丁某某,电话155********,地址:黑龙江省**市**大街*号*栋*号商服黑龙江省某某公司”。2020年4月22日,郝某某说“昨天分两次给你寄了银行拨款申请书,如你收到,请你回复我一声”。“黑龙江,***”说“目前还没收到”。郝某某说“天气原因,比以前要晚。”“黑龙江,***”说“没事,我这边尽量快”。2020年4月27日,“黑龙江,***”说“人工费发票,与发票金额一致的工资表以及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上次的机械费,材料费付款回单。然后你把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合同给我发一份扫描件。”郝某某向“黑龙江,***”发送图片。“黑龙江,***”说“不是这个,是利津某某服务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某某公司的合同”。郝某某说“有,已经准备”并发送图片。郝某某向“黑龙江,***”发送中行导入工资模板-2月和中行导入工资模板-3月。“黑龙江,***”向郝某某发送工资表并说“按照这个可以吗?然后打印出来盖章”。2020年5月6日,郝某某向“黑龙江,***”发送第二期:农民工月工资支付明细表及14随时用材料:14农民工花名册(2表格)。郝某某说“4月份收据:704.08万元(工程款)。日期:4月29日之前,3月份收据日期之后。收款日期4.28”。“今天盖章了吗?”“黑龙江,***”说“我们章还没回来,去西藏了,节前就去了。”郝某某说“奥,我们签字后寄给你”。2020年5月7日,“黑龙江,***”向郝某某推妳是誰的_誰誰誰个人名片并说“这个就是来接替我的那个人,叫李某某,186********”。 2020年5月7日,郝某某与李某某加为微信好友后,李某某说“郝经理您好”“我刚接手这边业务,有什么问题常沟通”,郝某某说“你好,李会计”。为邮寄资料,2020年6月12日,李某某发送新地址“哈尔滨市**大街*号黑龙江省某某事业部财务部李某某收186********”。 2021年7月11日,***与郝某某加为微信好友,***说“你好,我是工程管控中心***”“郝经理,咱们有开工报告么,有发我一个”,郝某某发送中心城进度审计后说“其他几期孙经理都有”,发送黑龙江-工程施工管理报告-二标-打印后说“竣工资料已经缴存档案馆,没有盖章的开工资料”。2023年10月10日,郝某某说“昨天的盖章申请撤销吧,建设单位已经盖章签字,我会将审核报告寄给你,一次性盖章签字吧。”***说“多少资料啊,还是这几份盖章吗,要是的话,我就不撤回了,邮寄给我我就盖了,要不还得申请”。郝某某说“昨天申请的不盖章了”。“付经理,给我发我一下寄件地址吧”。***说“黑龙江省**市**路*号黑龙江省某某公司,***,152********”。郝某某回复“收到”。2023年10月13日,***向郝某某发送中心城(**河、**河)及内水系环境综合治…并说“结算评审定案表5份,价格确认单4份,工程量确认4份”。郝某某说“收到”。2023年11月6日,郝某某说“付经理:给你寄的最终审计报告收到了吗”。***说“刚送来,还没去取呢”。郝某某说“二次审计完成”。郝某某向***发送部门工作联单。***说“收到”。郝某某说“审计报告甲方盖章后,寄给你还是别的领导”。***说“我们要全套资料,项目的所有资料我们全要一份”。郝某某说“好,已经复印,等装订好寄给你们”。 又查明,2023年1月5日,陈某某向黑龙江省某某公司账号为23*********的一般账户内转账10元。2020年8月21日,陈某某向黑龙江省某某公司账号为23*********的专用账户内转账28000元,用途为工资。2023年1月5日,陈某某向黑龙江省某某公司上述专用账户内转账10元。2024年3月16日,陈某某出具证明,载明,我是陈某某,身份证号:********。我证明:牛某某系“某某工程-施工标第二标段”的实际施工人。我受牛某某雇佣,对该工程进行记账。2020年8月,因需要向牛某某雇佣的农民工支付工资,牛某某指示我向黑龙江省某某公司设立的农民工专用账户(账号:23*********)转账28000元,该笔款项系牛某某实际垫付和承担。2023年1月,因黑龙江省某某公司针对前述工程设立的两个账户长期未使用需要激活操作,我根据牛某某的指示,分别向黑龙江省某某公司设立的农民工专用账户(账号:23*********)转账10元,向其一般账户(账号:23*********)转账10元。上述款项系牛某某实际垫付和承担。我保证以上陈述属实,若陈述虚假,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牛某某提交了某某工程施工第二标段部分施工日志,施工日志中记载了日期、星期、气象、记录内容等内容,记录人处石某某签名。2024年3月14日,石某某出具证明,载明,我是石某某,身份证号:********。我证明:牛某某系“某某工程-施工标第二标段”的实际施工人。我受牛某某雇佣,是该工程现场的施工员,该工程的所有施工日志均是我记录的。我保证以上陈述属实,若陈述虚假,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设立某某管理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等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东编发〔2020〕30号)载明,整合……、东营某某管理中心9个事业单位,组建东营市某某中心,为某某局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正处级规格;……。 东营市某某中心与黑龙江省某某公司均认可东营市某某中心已向黑龙江省某某公司支付工程款23393500元。 牛某某明确其主张的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欠付工程款本金4922169.96作为基数,自审计报告所确定的竣工日期2020年6月20日开始计算,暂计算至2024年1月2日,共计1290天,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85%计算,庭审中牛某某放弃其中的10360元,实际主张659392元。 牛某某支出保全保险费6710.31元。 牛某某申请证人郝某某出庭作证,郝某某出庭作证称,其从2012年开始一直到现在与牛某某是雇佣关系,在工地上任技术员。牛某某给其发报酬按年薪制,每年12万元,春节前后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报酬。整个某某工程第二标段均是牛某某施工。农民工是牛某某雇佣的,施工中是由农民工工资专户发放工资,剩余是牛某某全额发的。黑龙江省某某公司问郝某某是否是利津某某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独资股东,郝某某回答,其是法人,不是其办的,不知道是不是独资。利津某某服务有限公司只有一个法人,没有人员,没有参与涉案工程的施工。利津某某服务有限公司仅是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是走账用的,只有实际金额走账,没有履行施工。 关于就涉案工程的承包牛某某与黑龙江省某某公司系如何协商,牛某某庭后提交说明,“某某工程-施工标第二标段”系被告黑龙江省某某公司中标,对于其中标过程原告不清楚。经原告了解,被告黑龙江省某某公司在中标过程中,因对东营市场不熟悉,系由东营当地人聂某某(电话:189********)协助参与招投标。黑龙江省某某公司得知中标后,其项目经理孙某某及黑龙江省某某公司另外1名工作人员(原告不认识)于2019年12月中旬共同到东营考察工地现场并寻找施工队伍。因原告与聂某某是好友,聂某某当时把原告推荐给了黑龙江省某某公司。沟通过程中,被告黑龙江省某某公司表示,本项目是黑龙江省某某公司在东营的第一个项目,为了打开东营市场,本项目在投标过程中报价较低,利润微薄,因此被告公司人员与原告商议本项目平行转包,被告公司不收取中间费用,原告必须按黑龙江省某某公司与发包方的合同要求保质保量完成施工,最终按审计值结算。商量好后,原告于2019年12月20日左右组织管理人员开始查看图纸及现场,年后开始正式施工。黑龙江省某某公司认为,对于原告提交的说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该说明属于原告单方做出的解释,并不是客观证据,被告从没有见过原告本人,原告在说明中所说到工程转包的过程都不是真实的,该工程不存在转包,牛某某也不曾找到过黑龙江省某某公司,双方从没有见过面,所以牛某某工程转包的说明是虚假的。东营市某某中心认为,对于说明的真实性无法落实,涉案工程的中标单位是黑龙江省某某公司,对于涉案工程是否存在转包、分包等情况其不了解、不知情。 当事人还提交了其他证据,本院不再一一列举。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牛某某是否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判断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应视其是否签订转包、挂靠或者其他形式的合同承接工程施工,是否对施工工程的人工、机器设备、材料等投入相应物化成本,并最终承担该成本等综合因素确定。首先,黑龙江省某某公司称其系涉案工程唯一合法真实施工人,其与东营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利津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利津某某公司、东营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营某某公司、利津某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合同,黑龙江省某某公司投入工程资金、设备、材料、人工,但上述公司均出具证明,证明相关合同系牛某某以其名义签订,其仅系代为签订合同及走账、结算。上述证明符合有关单位证言的法律规定,可以认定。其次,从郝某某与孙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及郝某某与其他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来看,相关人员的微信有的是孙某某将个人名片推送给郝某某,有的是在聊天过程中该人员又将另外人员的个人名片推送给郝某某,通过微信聊天记录中有关邮寄地址与收件人姓名等内容,“黑龙江,合同审查员”“黑龙江,合同员冯某某”“黑龙江,***”、“黑龙江,李某某”、***等系黑龙江省某某公司工作人员的内容清晰,可以认定在整个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均系郝某某与黑龙江省某某公司的工作人员联系,涉及与黑龙江省某某公司签订的所有合同,也都是郝某某与黑龙江省某某公司多次沟通修改以后确定。同时,郝某某出庭作证其系牛某某在施工过程中雇佣的人员,签订合同系为了走账所用,与微聊天记录内容能够相互印证。黑龙江省某某公司虽然不认可证人证言,但并未提出反证予以推翻,因此牛某某主张的相关公司与黑龙江省某某公司签订合同系其为了走账、结算所用,更具有高度盖然性,应予认定。再次,陈某某、石某某未出庭接受质询,其出具的书面证言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牛某某提交了施工日志等具体施工的证据,从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来看,黑龙江省某某公司向郝某某索要相关施工资料,可以看出牛某某持有涉案工程的开工资料、质量验收评定报审文件、分部、单位暨合同验收资料等工程相关资料,在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郝某某亦向黑龙江省某某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发送进度报表、单位工程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方案、外观质量评定赋分表、单位鉴定书等材料,特别是***说“我们要全套资料,项目的所有资料我们全要一份”。郝某某说“好,已经复印,等装订好寄给你们”。郝某某与牛某某系雇佣关系,可以认定牛某某雇佣人员编制涉案工程相关资料、组织进行了施工及验收。综上,虽然牛某某与黑龙江省某某公司未签订书面合同,但牛某某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认定牛某某从黑龙江省某某公司处转包了涉案工程,系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 关于牛某某主张的工程款。牛某某提交的《竣工结算审核书》中涉案工程的最终核定值26261026.06元,东营市某某中心与黑龙江省某某公司均盖章确认,本院对该审核书予以确认。牛某某与黑龙江省某某公司均认可黑龙江省某某公司已支付21328496.1元,故黑龙江省某某公司尚欠牛某某工程款4932529.96元。虽然牛某某无建筑业企业资质,其与黑龙江省某某公司间的事实合同无效,但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故牛某某有权要求黑龙江省某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4932529.96元。 关于牛某某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牛某某与黑龙江省某某公司未签订书面合同,东营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等公司已出具证明与黑龙江省某某公司签订的合同仅系代牛某某签订合同及走账、结算,从签订的合同中无法确定涉案工程的付款时间,牛某某主张自《竣工结算审核书》中记载的竣工日期2020年6月20日开始计算利息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涉案工程已经交付,牛某某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工程的交付时间,本院要求东营市某某中心确认交付时间及相关资料,东营市某某中心回复称,经落实,不清楚交付时间,无法提供证据证实。涉案工程于2021年5月14日验收合格,工程验收合格后可以交付使用,因此,本院酌定利息可自2021年5月14日起开始计算。牛某某与黑龙江省某某公司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关于保全保险费。牛某某要求黑龙江省某某公司支付保全保险费无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东营市某某中心的责任承担问题。涉案工程总价款26261026.06元,东营市某某中心已向黑龙江省某某公司付款23393500元,尚欠2867526.06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按照双方关于付款的约定,挂账前拨付金额不超过审定值的70%,挂账后余款除质保金外一年内付清。《竣工结算审核书》于2023年11月2日作出,即使价款确定后立即挂账,余款也没有达到支付条件,东营市某某中心的已付款项已经超过了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因此,牛某某要求东营市某某中心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条件不成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诉讼时效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如前所述,牛某某与黑龙江省某某公司并未约定付款时间,本院已经认定工程的应付款时间及利息的起算时间为2021年5月14日,故至牛某某提起诉讼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黑龙江省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牛某某工程价款4932529.96元。 二、被告黑龙江省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牛某某自2021年5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4932529.9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扣除其审理中放弃的利息10630元)。 三、驳回原告牛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943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6007元,由被告黑龙江省某某公司负担4493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黑龙江省某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明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