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黑1182民初162号
原告:***,身份证号2326231961********,男,196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五大连池市讷谟尔乡向东村32组117号。
原告***,身份证号2311821986********,男,198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五大连池市讷谟尔乡向东村1组117204号。
被告: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一路1799号6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汉族。
被告:***,男,汉族。
第三人:五大连池市河道综合治理服务中心,住所地五大连池市迎宾路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暨防汛抗旱指挥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哈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五大连池市河道综合治理服务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2日立案后,***、***于2024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