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某与重庆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243民初1321号
原告:董某某,男,1987年7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
法定代表人:牟某某,具体职务不详。
被告:黑龙江省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曲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某某,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廖某某,具体职务不详。
原告董某某诉被告重庆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某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某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7日立案。原告董某某于202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董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董某某已预交2223元),诉讼保全措施申请费1568元(董某某已预交1568元),均由董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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