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东信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合肥东信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03民初2133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11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合肥东信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无为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合肥东信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并于2020年4月28日向***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未按期足额缴纳诉讼费用。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