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3财保29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11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辉,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合肥东信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无为路**雍景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3089173W。
法定代表人:陈燕,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保全被申请人合肥东信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0万元或等值其他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保单保函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合肥东信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0万元(期限为实际冻结之日起一年)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其他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徐 燕
人民陪审员 李长应
人民陪审员 杨曙东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晓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