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粤0306民初12146号
原告(用人单位起诉的被告)郑某,男,汉族,1984年5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伟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起诉劳动者的原告)深圳市富临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组织机构代码58792377—8。
法定代表人*联军。
委托代理人付堃,男,汉族,1984年2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西安市碑林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用人单位起诉的被告)郑某与被告深圳市富临特科技有限公司(起诉劳动者的原告)(以下简称“富临特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付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入职时间:2012年11月19日。
二、工作岗位:销售员。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已签订。
四、工资标准:4500元/月,标准工时制。
五、解除劳动关系时间:2015年12月16日。
六、申请仲裁时间:2015年12月23日。
七、申请仲裁事项:富临特公司支付郑某:1、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5309.28元;2、待通知金4413.66元;3、2015年11月1日至12月16日工资4850元;4、2015年未结算的销售提成14939.7元;5、因工作垫付的费用2740元。
八、仲裁结果:1、富临特公司支付郑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6500元、2015年11月1日至12月16日期间的工资差额4792.6元;2、驳回郑某的其他申诉请求。
九、诉讼请求
郑某的诉讼请求:富临特公司支付郑某:1、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5309.28元及未提前30天通知的待通知金4413.66元;2、2015年11月1日至12月16日工资4850元;3、2015年1月1日至12月16日销售提成14939.7元;4、因工作垫付的费用2740元。
富临特公司的诉讼请求:富临特公司无须支付郑某: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6500元;2、2015年11月1日至12月16日期间的工资差额4792.6元。
十、2015年11月1日至12月16日期间工资
郑某于此期间正常上班,故郑某应得工资6822.6元(4500+4500×16/31)。因富临特公司已支付2030元,故还需向郑某支付4792.6元。
十一、2015年1月1日至12月16日销售提成
根据郑某提交的销售管理政策规定,提成应得由工时收回货款后计发。郑某未能举证已收回相应货款,故该部分销售提成本院不予支持。
十二、因工作垫付的费用
郑某提供的出差申请表、登机牌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垫付费用2740元,对于该项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十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015年12月16日,富临特公司出具《通告》,以郑某“长时间以来不出差,不主动联系销售业务,消极怠工,销售业绩非常差;工作时间经常上网看小说,浏览黄色网站;多次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给公司造成了恶劣影响”为由,依据《员工手册》相关规定给予郑某开除处理。
富临特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员工手册》、员工手册员工代表签字表、原告的员工登记表,但上述证据材料之间缺乏关联性,不足以认定《员工手册》经民主程序制定及已向员工公示。
综上,富临特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郑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1500元(4500×3.5×2)。鉴于郑某向富临特公司借支共5000元,该借款从赔偿金中予以抵扣。
十四、未提前30天通知的待通知金
郑某的该项诉请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深圳市富临特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被告深圳市富临特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某2015年11月1日至12月16日期间的工资差额人民币4792.6元;
三、被告深圳市富临特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26500元;
四、驳回原告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元,由深圳市富临特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梨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兼)
书记员何孝剑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