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06执490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富临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合水口社区第四工业区第四期第二栋3号1楼A区,组织机构代码:58792377-8。
法定代表人:*联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堃,广东昂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4年9月24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宝安区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6民初4235号、(2017)粤03民终154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被执行人应履行的内容为支付人民币8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冻结银行账户,查封其名下所有车辆等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向法院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人民币80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宝安区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6民初4235号、(2017)粤03民终154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依法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10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的规定,裁定如下:
宝安区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6民初4235号、(2017)粤03民终154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