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鑫元水利建筑有限公司

朔州市鑫元水利建筑有限公司与某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05执18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朔州市鑫元水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城区南大桥东(城区种鸡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6月8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朔州市鑫元水利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晋0105民初47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
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工商、互联网银行、证劵进行了网络查控,已扣划被执行人8721元。在进行传统查控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上述房屋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4月2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19年6月2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名单措施。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就以上情况已同申请人进行了终本约谈。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晋0105民初47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张伟
 
二O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