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达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哈密市达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223民初489号之一 原告:哈密市达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新市区天马路***小区3#-1-3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兵***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单县,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哈密市伊州区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有,男,1970年2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大英县,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原告哈密市达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哈密市达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密市达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密市达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3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6,568元,由原告哈密市达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海   鹏 审 判 员 ***木·莫合买提 人民陪审员 曾       东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吾米提江·阿不力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