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达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哈密市达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新2201执91号
申请执行人:哈密市达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新市区天马路翠锦园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0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div>
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0)新2201民初2664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哈密市达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15000元,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房产、土地、工商、保险等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现场调查后未找到被执行人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我院已依申请人申请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纳入失信名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龙世伦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党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