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成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7民初11126号 原告: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银杏路2号1栋19层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成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5号人南大厦B座7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成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